原本律师亲办案例
抚养权背后财产问题的案列展示
来源:原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8
浏览量:1081

案例一  离婚时双方抚养条件悬殊

法院判决女方抚养孩子所带来的财产问题

赵某系上海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妻子王某系西安某银行职员,双方结婚6年,女儿已3岁,由于丈夫的工作从西安调至上海,妻子不愿随同前往,二人发生矛盾诉至法院。关于离婚问题双方并无异议,但是关于女儿的抚养权争执激烈。男方提出其已为女儿办好户口手续,其收入颇丰,日后孩子在就学、就业等方面均有绝对的优势,以此来要求抚养女儿;女方提出自己已33岁并且做过绝育手术,今生只有女儿这唯一的亲人,其工资收入亦可以让女儿过上小康生活,因此强烈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另外,孩子的奶奶自孩子出生以来一直亲自抚养孙女,并且为孩子购买了多种保险,在此情况下她也向法院致函要求从生活与情感两个方面出发,坚决要求将孙女的抚养权判归自己的儿子赵某。女方王某及其家人也曾数次来到法院以死相逼,以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一审法院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王某。

【律师办案感悟】

1、本案当中从经济能力上讲男方明显优于女方;从抚养义务的实际履行方面男方及其亲属的付出明显优于女方;从孩子生活与学习的基础与前景看,男方所具备的优势是明显的;从孩子与父母相处的情感基础来讲,男方及其亲属所具备的优势是明显的,这是本案当中男方主要的事实观点,其中也向法庭列举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2、孩子实际上与奶奶生活在一起,奶奶为孩子办了多种保险,绝大多数是在18岁以后受益,有少量的保险是在孩子成年以后每年均可受益,孩子有了这些保险基本上在日后的升学和就业当中可以获得充足的物质保障,因此女方王某主张其可以让孩子的身心得到健康成长,另外还提出了妈妈抚养女儿从生活上比较方便的惯常思路。

3、法院在双方的激烈争吵之下,庭审不得不提前中断,调解工作也无法展开,本案的核心问题即在于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准确地讲与抚养权紧密相连的就是孩子奶奶为孩子购买的多重保险的相关权益。

4、男方赵某及其家人多次向法院致函,极力揭示本案抚养权背后所隐含的财产内容,更不愿意将他们已投资的保险项目日后的重大收益拱手让给女方。

5、依法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是有明确依据的,即使在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孩子由男方的母亲长期照顾,那么法院就应当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男方。

6、本案判决的结果却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这无疑留下了财产方面的隐患,有可能在孩子的多种保险可以收益时,由于男方及其母亲的不配合导致孩子的合法权益受损,此乃本案留给大家的警示。

 

案例二   离婚时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判归男方

离婚后由于男方不尽抚养义务女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杨某,女,40岁,系某企业职员,与前夫刘某生有儿子,刘某在离婚时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并且承诺假如自己不能实际抚养儿子,每月给杨某10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但是在离婚后长达10年的时间里,儿子实际上一直由杨某抚养,刘某从未支付过一分一文的抚养费,杨某最后在下岗经济能力明显不支的情况下,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变更16岁儿子抚养权的诉讼。

【律师办案感悟】

1、夫妻双方离婚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一定要慎重,不能轻易地将无抚养能力的一方确定为抚养人,此种做法实际上是在牺牲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抚养人若没有依法尽到其抚养义务,作为孩子的另外一方监护人应当及时的行使其诉权,不能让孩子的合法权益长期落空。

3、本案当中女方杨某可以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男方按照离婚调解协议的约定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10年来的抚养费;二是要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变更为由女方抚养孩子。

4、本案当中,假如女方拒绝抚养孩子,要求男方按照离婚调解协议的内容抚养孩子,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将会落空,这就是孩子的父母在离婚时在调解协议相关内容的约定方面所留下的隐患,因此,离婚调解协议的达成最好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以便于依法积极有效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男方刘某十年来拖欠孩子的抚养费共计12万元人民币,这是本案抚养权背后所展现的财产内容,非但如此,在孩子日后的就学当中其合法财产权益的保证更是令人担忧的现实问题,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深远的。

 

案例三  男方为了快速离婚将女儿的抚养权让渡给女方

离婚后女方以享有孩子的抚养权要求分得房产

诉讼大战愈演愈烈

汪某,女,38岁,与丈夫黎某共同生活十年并生下女儿,女儿已6岁,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家庭共有财产均有异议,离婚官司已打了4个回合,男方在第四次离婚诉讼当中出于尽快解脱的目的,在法院本可以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他时,却将孩子的抚养权让渡给了女方,女方在取得女儿抚养权的前提下与男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未涉及财产部分的分割内容。一年后,女方以其抚养女儿为由要求将争议房产判给其所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房属于登记在男方名下由男方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而且在购房时男方父母的出资约占购房款总额的三分之二,男方认为是家庭共有财产,女方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对于房产的争议非常激烈。男方为了能够粉碎女方以享有孩子抚养权为由觊觎房产的诉讼目的,在接到财产纠纷案件的第二天,又提起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律师办案感悟】

1、抚养权在离婚案件的调解时,一定要理性,本案当中男方仅是出于尽快摆脱长期诉讼的困境而轻易将女儿的抚养权放弃了,放弃的结果并没有换得诉讼的中止,反而使得诉讼大战愈演愈烈。

2、离婚案件当中财产、孩子的抚养权最好一并解决,千万不要留下离婚后再打财产官司的后患。

3、离婚当中对于财产的定性务必做到准确、现实,本案当中涉案房产的家庭财产共有性与夫妻财产共有性双方争议异常激烈,实质上双方的争议就是房产,但是从表面上看却添附在了孩子抚养权的事项上。

4、离婚后财产案件的提起,让孩子抚养权问题再次浮出水面,以至于男方又提起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当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财产问题始终密切相连。

5、抚养权的确定前提是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判断标准,然而在现实当中男女双方出于某种方面的考虑却将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他向的处置,由此时常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

6、在离婚案件当中,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由于目前公众的契约意识比较淡薄,双方举证均不可能达到法定的要求。为此,法院的判决常常不能令双方满意,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再起。

7、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管财产纷争是否得到解决,孩子的权益依法应当得到全面的保障。

 

案例四  离婚时孩子为了报复父亲而与其父一起生活

离婚后孩子身心俱损

母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某女,42岁,由于丈夫有外遇,在女儿11岁时离婚,女儿和母亲感情甚笃,本应由母亲抚养,但是在法院询问其愿意和谁一起生活时,孩子坚决的选择了父亲,母亲曾经劝说过但是无济于事。父亲在离婚三个月后就再婚,这使得父母矛盾白热化,因为孩子当时选择父亲抚养的目的就在于阻止父亲再婚,自然父亲的再婚让孩子的心灵受到了重创,不仅父母复婚的愿望落空了,而且父亲将本属于原来三口之家的财产花费到另外一个女人身上,由此孩子跟继母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闹得父亲家里鸡犬不宁,继母开始还能容忍,后来继母也奋力还击了,最后由于父亲站在继母一边,孩子彻底绝望了,多次以自杀要挟父亲离婚。其父向孩子母亲求助,母亲不仅要求其父给付一定的精神赔偿金,而且还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后来在法院审理本案当中,律师建议法院能够先给孩子一定的心理疏导,然后再处理案件,法院接受了律师的建议,最终孩子的父母在法院达成了变更抚养权的调解协议,纷争得以彻底结束。

【律师办案感悟】

    1、离婚时针对十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就抚养权问题是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的,本案当中,父亲原本无意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是由于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的充分尊重才将抚养权确定给其父,这里法院没有全面客观地看待孩子与谁一起生活才能达到身心健康生活的状态。

2、10岁以上的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须要法院从客观实际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去衡量谁是最佳的抚养人,此处女性在性格方面的特质,要求法院必须用性别意识的视角去看待,而不能一味地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

3、父母是孩子的榜样,本案当中父亲的过错让孩子深陷于痛苦之中,最终导致父女矛盾深化,此中父亲应当吸取的教训是深刻的。

4、本案险些让女孩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父亲由于受到了女儿的打击而向孩子的母亲求援,此时父母在孩子心灵的回归的方面达成了共识,最后其父能够拿出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补偿孩子及其母亲的伤痕,这不能不说是平息矛盾的有效举措,此时可以说父亲在离婚时所欠下的债,离婚后在女儿的拼命抗争下补上了,但是女儿所付出的代价太高昂了,本案当中抚养权背后所隐含的财产内容太深远了。

   

案例五  当初草率离婚

想复婚条件不成熟

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分得福利房

白某与妻子钱某结婚十年,感情尚可,只因双方亲属在某些琐事上存在争议而导致双方日渐疏远,恰逢双方亲属碰面又起争端,白某与妻子钱某均顾及各自家长的颜面而在争吵当中匆匆离婚,儿子由钱某抚养。离婚后,儿子的生活时常需要父亲帮忙照顾,为此白某与钱某时常走动,感情也愈渐弥合,白某曾提出复婚的要求,钱某总是犹豫不决,后白某单位集资建房,要求只要不是单身就可参与此次福利分房,钱某一时半会儿不可能复婚,但是白某分房机会难得,白某无奈向律师求助,律师建议其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最终白某如愿以偿获得此次福利房待遇。 

【办案律师感悟】

    1、结婚是男女双方个人意愿,虽涉及到各自家族,尤其是近亲属的颜面与利益,但是但是在离婚的问题上,男女双方均要考虑个人的感受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草率离婚对于孩子的成长自然是有害无益的。

2、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既需要母爱的滋润,同样也需要父爱的有力支撑。本案当中离婚后,男女双方对于孩子的关爱成为两人感情的契合点,由此孩子才可能正常的得到父母双重的关爱,生长在充满爱的氛围中。

3、复婚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但是本案当中男女双方都肩负着来自各自家族的压力与阻力,最终有情人不得再次走进婚姻殿堂,情难舍无奈何,不能一步到位,只能另辟蹊径,为此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才会被提上日程,其中的酸甜苦辣是可想而知的。

4、本案当中变更抚养关系实质上为男方获得福利分房赢得了有利条件,这就是抚养权背后隐含的财产权益,另外也为男女双方日后的复婚打下了有力的基础,为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幸福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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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原本
  • 执业律所: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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